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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4月9日星期五

更多有關辦理婚姻登記及在香港境外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詳情 gov.hk residents immigration marriage

婚姻是一對愛侶為對方許下終身承諾,攜手踏進人生的新階段。在你向另一半許下結婚誓言之前,別忘記辦理婚姻登記。
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(以西曆計算),不論你們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,均可登記結婚。
根據香港法例,你們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:
  • 你們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(登記官)遞交擬結婚通知書(通知書)。
  •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,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。
  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,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,簽發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,讓你們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。
  •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,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,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。
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,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,之後如欲舉行婚禮,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。
你可點擊下列連結以獲得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,包括在本地或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、舉行婚禮的場地,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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